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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04  |  阅读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陕工发【20246)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的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二)经费独立原则。

(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

(五)勤俭节约原则。

(六)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用于教师酬金,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购买参赛者人身意外险,也可用于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

1. 文体活动要制定方案,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个人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团体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人次,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最高限额100/人次。 

2.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人次(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第一年不使用,在第二年集中一次按不超过1500/人次使用。

3. 各类比赛聘请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500/人天。聘请其他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200/人天。举办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4. 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以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每人50元/餐,一天不超过两餐。 

5. 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借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6. 工会每年可以按人均年度不超过1000元标准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不得以商业预付款的形式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工会年度收支预算。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由工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经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确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执行。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可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主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进行,范围以省内为主;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标准不超过500/人天,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疗休养活动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可安排参观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工会业务相关的活动等,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提升职工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以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总额按学校预算执行。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15%以上。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券,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2. 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或在中国职工生日慰问平台等相关网络平台购买慰问品(券),由部门工会经费列支

3. 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由部门工会经费列支

4. 会员退休和离岗,部门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由部门工会经费列支校工会每年为前一年退休(离岗)会员举办集体欢送会。

5. 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由部门工会经费列支

6. 在职会员去世,校工会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由校工会经费列支;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等,由部门工会经费列支

7. 校工会统一组织慰问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慰问品不超500元/人,由校工会经费列支。

8. 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旅游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各部门工会活动费列支。

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 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 200 元/人次。

(六)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 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的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 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工会可在极端恶劣天气时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物品,每年不超过150元/人。可为特殊岗位或被上一级工会组织认定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购买人身以外伤害险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后,可给予一次性的救助慰问金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主要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须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用于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会人员)发放补贴,党政、群团机关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单位职工人数 500 人(含 500 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00 元;单位职工人数 500 人以上 1000 人(含 1000 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 元。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适当补贴。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按活动开展情况返还部门工会使用,校工会按各部门工会人数下拨活动经费,由部门工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结合单位实际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如同级政府和所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付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的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每年接受同级、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工作的费用由行政费用列支,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工会经费不足时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但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和使用。离退休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工会 2019年12月16日印发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工会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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